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助。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帮扶目标任务。每年末,定点服务机构按实际帮扶成功的目标任务,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附件9);《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企业(实体)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经初审合格,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账户。
第七条创业孵化园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园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年度考核评估意见报告、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附件10)、《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审核表》(附件11)、《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12)。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孵化基地账户。
第八条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或者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创业项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3),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200元的补贴。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需提供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审核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4),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指导专家。
第九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奖励申报审核表》(附表15),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十条创业企业奖励。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
申请创业奖励的企业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的本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本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会计报表。填写《石家庄市创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6),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入新办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申请企业每年年初向纳税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企业自我评估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创业指导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孵化等两项以上服务);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石家庄市新创办企业财政分享税收奖励申请表》(附件17),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入新创办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其它
第十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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